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訓導組長
張貼日期: 2025-09-30 14:07:27 點閱:19
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依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之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(製作廣告、接受傳播或刊載)及使用。